深圳證監局表示,在業務融入方出現風險後仍多次有條件延期造成大額損失;二是紓困產品管理不足,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)第三條 、第六條和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133號,根據修正前和修正後的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,
同時,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杜海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為未備案
上述行為違反了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53號)第二十七條第一款,
部分紓困資管產品投向紓困用途的資金未達到規定比例;三是私募子公司管理不到位,深圳證監局發布對國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。個別標的盡職調查不充分、信息隔離牆製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。經查,對上述違規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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